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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展单位须知及展位使用规定: |
| 1、 |
请各参展单位根据大会组委会要求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
| 2、 |
各参展单位代表凭参展证进出场馆。 |
| 3、 |
7月22日前会务组电话(0086-10-63855655 / 63857699 / 63858589);7月24日至30日展览大厅设置会务组,联系电话:张守强:13701180984 田文杰:13681403662 任泉:13521647908。 |
| 4、 |
服从展览会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遵守展览会的各项规定及展览馆纪律。 |
| 5、 |
请各参展单位注意开、闭馆时间,闭馆前各展位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确保无隐患,听到闭馆通知后,待保安人员清至本展位时,方可携带好随身物品离馆。如遇到加班时,各展位应留专人值守至加班结束、闭馆为止。 |
| 6、 |
展品(物品)进入展馆时,须填写入馆展品(物品)登记表,并妥善保存,以备展品(物品)撤离展馆时查验。 |
| 7、 |
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展位的消防、治安和展品(物品)的防盗工作,维持展位的良好秩序,确保展位安全,妥善保管展品(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手机、证件等,防止失窃。遇有可疑人员和情况时,及时通知展会保安人员。 |
| 8、 |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武器弹药、有毒、放射性、化学和腐蚀性物品进入展馆。 |
| 9、 |
严禁在展馆内使用明火、煤油灯、煤气、煤矿油、汽油、酒精、橡胶水、燃烧器、烘箱、烹饪用具和电加热设施等。 |
| 10、 |
发现火灾和治安事故时,及时与展会保安人员联系,服从保安和消防人员的指挥,组织展位观众按指定路线疏散和集中。 |
| 11、 |
严禁使用明火及私拉电线。 |
| 12、 |
监督展位内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
| 13、 |
各参展单位7月30日下午获通知以后方可撤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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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展、施工须知: |
| 1、 |
布展、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展览馆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展位及人身安全。 |
| 2、 |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品布置限高3.5米。 |
| 3、 |
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防火工作由布展、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工作。 |
| 4、 |
施工单位搭建展台的结构必须牢固、安全、搭建材料必须使用防火、难燃或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 |
| 5、 |
展位结构严禁在展馆墙面、项部、柱子、二楼围栏及各种专用管线上钉钉、吊挂、捆绑;所有结构应与展位自身主体结构连接,并严格按照展馆限高搭建位。 |
| 6、 |
严禁利用展馆顶部网架作为吊装展位结构的工具,严禁在防水卷帘门下搭建展位及堆放物品,严禁遮挡展馆消火栓。 |
| 7、 |
展馆内严禁喷涂作业,展位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作业,展馆内严禁吸烟。 |
| 8、 |
照明灯具、霓虹灯灯具、各种用电设施及材料应具有国家专业安全认证,应按照北京市电气规程施工、安装、使用。 |
| 9、 |
禁止直接在展馆柱子上安装灯具作为灯箱。所有展馆的设备、设施不得拆除,搬移和损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展馆配电箱、水源、气源等固定设施。 |
| 10、 |
现场施工中,施工材料应放置在本展位范围内,不得阻塞通道,如阻塞通道,展馆将视其为废弃物料处理。 |
请留意展览会期间的其它公告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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