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
展览会情况 |
| 1.1 |
展览会名称及主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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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建筑艺术双年展(ABB2006)组委会
中国北京海淀区三里河13号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二、六层
邮编:100037
电话:(00 86 10)88 08 37 99 / 88 08 39 53 / 88 08 37 82
传真:(00 86 10)88 08 39 15
电子信箱:luoli@ABBei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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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展览会地点:中国国家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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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安门广场东侧,邮编:100006
联系电话:(00 86 10)65 13 90 41 / 65 13 71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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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展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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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6日-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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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出借人的声明及保证 |
| 2.1 |
参加双年展的参展者(以下称“出借人”)声明并保证:其为本表格附表A中所示的建筑设计作品,以及展出设计作品的载体(以下称“作品”)的所有人或其已获得作品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以办理本借展手续。 |
| 2.2 |
出借人同意免费向双年展的主办者(以下称“主办者”)提供作品,以期在本表第1.2款所述的国家博物馆(以下称“国博”)中公开展览作品。 |
| 2.3 |
出借人保证本表中或随本表提供的有关作品的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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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交回本表的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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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包含作品借展的一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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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及其附录应清晰填写,由作品的所有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并在2006年7月5日前交回至主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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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借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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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展表自出借人签字之日生效,至作品交还出借人之日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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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出借人应从2006年9月23日起至2006年10月6日止将作品交主办者在北京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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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主办者事先书面同意,提供展出的任何作品不得在借展期届满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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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包装 |
| 5.1 |
出借人应自行负责待装运作品的适当包装并承担此包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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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时,出借人应将作品拍照,并将有关照片随作品装箱。 |
| 5.2 |
包装工作应尽力谨慎进行,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能在搬运和运输的所有阶段保护作品,并可用于展览会结束后作品的重新包装及回运。 |
| 5.3 |
因作品所有人使用原不当包装材料而引起的任何损坏,主办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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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作品的运输 |
| 6.1 |
主办者仅负责审批参展、且在本表第三条所示截止期前正式送达主办者的借展表上通知的作品。 |
| 6.2 |
作品从出借人地点至国博的往返运输的任何及所有费用由出借人承担。 |
| 6.3 |
出借人应在附表B的表格中清晰地标明收运作品的地址。 |
| 6.4 |
出借人应按其所在地域,与运输商确定运输所需时间,将作品包装完善并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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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采取任何运输方式,出借人必确保作品务必在2006年9月22日前送抵国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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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方式的运输费用由作品的所有人负担。 |
| 6.5 |
如果出借人有意将在北京完成的项目的任何其他特别设备或材料运回本国,则其应负担所有相关包装费用以及从国博到出借人地址的运输费用。 |
| 6.6 |
展览会结束后,出借人委托的运输商应立即将出借人的展出作品撤出国博,或同时重新包装及发运给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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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海关手续 |
| 7.1 |
主办者应负责办理来自外国的作品的进入中国的海关手续。为此目的,出借人应向主办者提供办理海关手续所需的所有文件。此等文件必需于2006年8月10日前送交主办者。 |
| 7.2 |
如果出借人标明的回运地址不同于原发运作品的地址,则出借人应自行负责办理所有海关手续并负担所有相关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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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保险 |
| 8.1 |
就主办者选定并同意参加展览会、且主办者在本表第三条所示截止期前正式收到的表格中通知主办者的作品,出借人负责投保“钉至钉”艺术品保险。保险在整个借展期(包括包装及装运)有效,作品的保险金额由出借人在附表C的表中书面确认。 |
| 8.2 |
任何及所有保险费用由出借人负担,并给主办者一份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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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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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者应与国博所有人充分合作,采取所有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作品,确保其不遭受灭失、偷盗或损坏,并且,在其占有、控制或保管作品的所有时间内,主办者应以与维护其自己的有价值的财产一样的方式管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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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展品目录;知识产权 |
| 10.1 |
在第3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出借人应向主办者以文件、照片、光盘等形式提供附表D所规定的与作品有关的所有有用信息,以使主办者能出版关于展览会的带图案的展品目录。如果这些信息在截止日期后提供,主办者将不能保证有关数据会收录于展览会的展品目录中。 |
| 10.2 |
上述所有信息或材料应免费提供,由主办者和/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依本条所规定的条件自由使用。 |
| 10.3 |
主办者应有权为制作展品目录或任何其他相关出版物而复制作品和/或作品的任何信息、照片或光盘等,包括但不限于CD—Rom、DVD—Rom、手册、明信片及宣传礼品。双方明确,出借人不应就此等出版物获得报酬。 |
| 10.4 |
主办者应有权复制出借人为制作展品目录而提供的文件、胶片和光盘,用于存档,供日后引用。 |
| 10.5 |
主办者应有权允许参观展览的公众在国博内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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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安装 |
| 11.1 |
出借人应在2006年7月25日前将有关作品的详细安装说明书寄达主办者。 |
| 11.2 |
每一份说明书必须附上有关展品组装的适当的文件和指令(技术说明,图纸、图像、安装图或组装系统的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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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文件应用英文写就,并应清晰、完整,并可据此对组装及技术设备(电路、视听、电子及照明系统)要求作出正确的评估。 |
| 11.3 |
如果作品的安装说明书末在规定的时间送达主办者,则主办者保留向出借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的权利。 |
| 11.4 |
主办者有权总体布局,或委派设计师负责展品最终定位、布置及文字说明。 |
| 11.5 |
主办者通过出借人的安装说明后,出借人自行安装/或委托主办者安装,其费用由出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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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其他 |
| 12.1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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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展表及其附录应具有合同效力,自出借人或出借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在其上签字并送达主办者时即行生效。 |
| 12.2 |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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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或主办者均不得转让其在本表中的任何或所有权利和义务。 |
| 12.3 |
管辖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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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
| 12.4 |
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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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签字文本一式四份,其中中文本二份,英文本二份。每份文本均视为正本,两种文字具同等效力。 |
| 12.5 |
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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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的人民法院对因本借展表所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争执及异议拥有排他性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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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 , |
| 在此确认已经阅读本借展表的全部十二条款,并声明完全接受其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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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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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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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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